朱焕勤: 关于陈春英与你和裘仁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青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本院再审。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在2008年8月8日的青田侨报上公告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群一、夏国臣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2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08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