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 汪锡华(原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招贤镇藕塘村35号): 本院受理原告罗新林与被告汪锡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锡华赔偿给原告罗新林经济损失16000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元,余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汪锡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