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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8-08-2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留爱晓: 本院受理原告陈焕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陈焕葱与被告留爱晓离婚。二、婚生女儿陈静诗由原告陈焕葱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焕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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