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碎青: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迅达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限被告朱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青田迅达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92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0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