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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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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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晓: 本院受理原告金献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金献芬与被告吴亮晓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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