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08)青民初字第609号
时间:2008-08-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潘日利: 本院受理原告叶秀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叶秀凤与被告潘日利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叶秀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08)青民初字第851号
上一篇: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军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