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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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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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芬: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驳回原告叶建和要求与被告郑建芬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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