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荣(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徐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1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佳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蔚、代理审判员叶灵群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李东荣旅居意大利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8月2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