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原告郭友红与被告刘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时间:2008-09-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刘成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界阜村公路19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郭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8000元及支付利息。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刘成彬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8月2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原告青田县家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九方、赵成柏、赵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上一篇:原告徐小丽与被告李东荣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