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界阜村公路19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郭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8000元及支付利息。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刘成彬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8月2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