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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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陈佳与被告叶剑勇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时间:2008-09-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叶剑勇(侨居塞尔维亚):本院受理原告季陈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19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季叶顺、叶佳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唐宏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詹玲莲、叶灵群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叶剑勇旅居塞尔维亚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8月2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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