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商初字第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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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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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胡春梅(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大丘下村32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伯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胡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夏伯民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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