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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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水芬周陈汉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8-08-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周陈汉: 本院受理原告蔡水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蔡水芬与被告周陈汉离婚。二、婚生女儿周利燕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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