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62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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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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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孙威峰(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209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顺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孙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顺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欠款计人民币128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负担190元,由被告负担5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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