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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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第33号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时间:2008-08-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陈肖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公路271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建雄与你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陈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季建雄演出费用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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