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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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499号
时间:2008-08-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 江 省 青 田 县 人 民 法 院公 告陈海珍:原告叶崇明(又名叶崇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叶崇明要求与被告陈海珍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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