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70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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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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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叶桑阆(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东门2幢3单元5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叶桑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旭敏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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