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英与被告叶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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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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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叶建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作缺席审理并判决。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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