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26号原告陈丽英与被告殷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时间:2009-06-3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殷灵卫(住青田县高湖镇万济村外寮8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英与被告殷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殷灵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丽英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00元,由被告殷灵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7月1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七月一日 |
|
|
下一篇:(2009)丽青商初字第562号王勤勇
上一篇: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