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第一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将任届期满,届满后将自动免除职务,下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经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同意确定,我院拟选任人民陪审员30名。现将选任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1986年7月10日前出生);(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 (二)报名地点:本院政治处。 三、报名及审查任命程序 (一)报名采取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出面推荐和公民个人出面申请的方式,推荐报名的应当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个人申请报名的应当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报名时应当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为2009年7月11日至7月20日。 (三)在审查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参选者中确定人选后,由上级法院或本院统一组织集体培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任职期限 人民陪审员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任期为五年。 五、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和财政部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补贴标准,根据其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六、其他事项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七、本公告由青田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下载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09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