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与被告郑奴远信用卡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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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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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郑奴远(住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公路180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与被告郑奴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奴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贷记卡欠款6919.13元(其中本金4927.25元、利息1545.69元、滞纳金290.87元、超限费140.32元、其他费用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0月27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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