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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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忠光与被告李彦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时间:2009-1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李彦纳(住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高岳村):本院受理原告潘忠光与被告李彦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13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儿子潘贵鑫由原告潘忠光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潘忠光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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