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592民事判决 牟小猫、林碎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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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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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牟小猫、林碎娥(青田县鹤城镇水碓坑1巷5号201室) 本院受理陈志平与牟小猫、林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牟小猫、林碎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志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其中人民币20万元利息从200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外人民币20万元利息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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