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长江、季桂芬(住青田县高湖镇中央街97号):本院受理原告季王军与被告季长江、季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11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长江、季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季王军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0月27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