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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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傅镇伟
时间:2009-11-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傅镇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坑底村8组20户): 本院受理原告陈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傅镇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玲玲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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