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詹汉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18号): 本院受理吴桥令与被告陈晓萍、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晓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桥令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告詹汉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桥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