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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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初字第1064号洪王毅
时间:2009-11-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洪王毅(侨居圭亚那): 本院受理原告洪梅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10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离婚;二、婚生女洪帆和洪怡帆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计人民币30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负担;五、被告赔偿原告30万欧元,并从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中扣除后抵偿给原告;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季玉微、人民陪审员单苏强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注:因洪王毅侨居圭亚那,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0月30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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