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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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486号 张永华 张仲英
时间:2009-11-0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张永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大李村李山87号)张仲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章旦乡陈岙底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仲英、张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仲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9.0187‰计算,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52805‰计算);二、被告张永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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