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郑林权(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温东大街22号): 本院受理原告包东平、包桂丽、王小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10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计人民币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代理审判员黄觉晓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注:因郑林权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1月1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