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杜秀豪(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祯埠乡李村上湖3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连妹诉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10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财产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计112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胜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代理审判员黄维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注:因杜秀豪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1月1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