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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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 叶丽平
时间:2009-12-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叶丽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水碓坑65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鑫达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叶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青田县鑫达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50元;二、驳回原告青田县鑫达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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