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王曙光(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彭括村492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凤与被告王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曙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海凤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金海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