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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庭规则
时间:2008-07-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审判法庭规则
  为维护审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审判人员(包括法警,下同)、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审判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第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 审判人员进行法庭和宣布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四条 诉讼参与人不得将与庭审无关的物品带入审判区。必要时,法警可以将相关人员带离审判区进行检查。  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与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第七条 未成年人(经法庭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不得参加旁听。  第八条 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向或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携带通讯工具应自觉关机。  第九条 为维护法庭的严肃性和保持审判法庭环境清洁,进入审判法庭的人员必须衣冠整齐,任何人不准在审判法庭内吸烟、吐痰、乱丢果皮等。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开庭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1、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有通讯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2、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对在审判法庭内衣冠不整、吸烟、吐痰、乱丢果皮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按违反法庭规则者处理。  4、审判人员不制止上述行为或法警接报后不予及时处置的,给予批评、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在通报批评的同时,给予50-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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