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 为了严肃法纪,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作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禁止下列消费: 1、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娱乐城、保龄球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租用高级车辆,乘坐飞机及大车软卧。 3、购买名牌服装、高档化妆品、家用电器等高档生活用品。 4、购买住房或对房屋进行装修。 5、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向企业投资、入股。 6、馈赠他人贵重物品或将款项借给他人。 7、送子女、亲友到高消费的学校就读或出国。 8、出县旅游、度假。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禁止下列消费。 1、租用高级写字楼、公寓办公,租用、购买高级车辆。 2、在度假村、旅游景点或外地组织会议,组织跨县旅游,支付高额广告费。 3、为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和高消费健身活动支付费用。 4、为员工支付高薪、高额奖励,将购买的商品房优惠出售给员工。 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前,如有上述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则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我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或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