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青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通知
法院各部门,国地税局各科室、分局: 为了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落实本地的联席会议协作机制,县人民法院与国地税部门决定建立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费问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日常工作交流,解决对接中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经三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县人民法院、县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分别指定执行一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日常联络员,落实协作有关工作。 三、明确协作相关事项 (一)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机制 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系企业或组织的,查控相关财产后,在处置财产拍卖前,应书面通知国地税部门;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处置其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土地时,应书面通知国地税部门。 国地税部门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局,并提出被执行人所欠税(费)款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县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 (二)国地税部门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供的材料 国地税部门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县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参与分配函; 2.参与分配的依据:《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包括已申报、应申报未申报的税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 3.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债务人)所欠税费的受偿顺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其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税款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国地税部门提供债务人欠税情况,但国地税部门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被执行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国地税部门对债务人的罚款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4.国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的费(基金),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 (四)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及衔接 1.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交易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 2.执行程序中涉及财产处置的,法院在被执行人(包括企业、组织、个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处置房产权属证明、出卖方、买受方身份信息等材料函告财产所在地的国地税部门。财产所在地的国地税部门收到函件后,计算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不含法院提供补充资料时间)书面复函法院。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以国地税部门在复函中注明的应纳税(费)金额作为依据,从财产处置款项中予以支付(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依法对税费承担另有约定的,由约定支付方支付),并告知国地税部门。国地税部门应在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出卖方的名义开具税务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交付给执行法院。 3.原产权人参与自己财产的拍卖并成为买受人的,凭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视为交易行为。 4.国地税部门在申报税费债权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执行款项分配处理中,应当依法保护税费债权。 (五)未尽事项,由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地方税务局、青田县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符,按新规定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青田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