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以庭审录音录像的工作试点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结合本院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意义 庭审记录的录音录像改革,不仅是为书记员减负、为基层减负,更是司法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录音录像方式进行的庭审记录,能够有力推动法官从传统的依赖不准确、不完整的庭审笔录转变到依靠真实、客观的庭审录音录像,促进案件审判工作真正以庭审为中心,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顺应“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趋势。 二、实施步骤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分三个阶段逐步有序推进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最终实现以庭审录音录像、框架记录及庭后誊录取代传统庭审书面记录。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8月11日-8月20日) 制定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分工,营造全院参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成立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对改革进行全面的领导和监督,规范和落实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内容。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全面推进(8月21日-11月20日) 紧紧围绕法院工作实际,坚持实干为先,以实干促实效,以规范庭审记录为基石,以提升庭审效率为追求,全面推进庭审记录的录音录像改革。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积极提高(11月21日-12月) 院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确保快节奏、高质量地推进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 三、实施范围 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均可纳入试行范围,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除外。行政诉讼案件暂不列入试行范围。 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作为试点进行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有条件的人民法庭也可以参与试行。 四、主要内容 (一)庭审工作流程 1. 程序告知:在给当事人的《开庭传票》或者给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通知书》上,增加一项告知庭审记录将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的内容(样式附后)。 2. 开庭准备:书记员调试设备,进行数字法庭(录音备份系统)的开庭操作,保证系统及时进行录音录像。提醒当事人录音录像相关注意事项,例如发言要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等。 3. 庭前释明:审判长在宣布开庭时告知当事人,将采用录音录像记录全部庭审活动、书面记录庭审框架的方式进行庭审记录。 4. 庭审记录:书记员需要书面记录的主要是庭审流程框架及部分要点内容(样式附后),包括: (1)庭前告知、释明的内容; (2)审判人员的提问内容; (3)诉讼参加人回答审判人员提问的要点内容; (4)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如开启关闭录音录像的时间,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休庭、闭庭的时间节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时间节点(为便于后期检索); (5)当庭宣判的内容。 5. 笔录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框架记录上签字。 6. 光盘封存:书记员当场刻录庭审录音录像光盘,套上专用保护袋,装入信封,写明案号、庭审日期、起止时间等信息,贴上卷宗封条。由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在封条处签字后封存。 (二)庭后誊录及存储保管 1. 庭后誉录:案件提出上诉、抗诉或者决定再审的,原审法院应进行誊录,誊本装卷后移送相关法院。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书记员及时誊录。当事人如要求提供全部庭审活动的书面记录,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缴付必要费用,经法院准许后予以提供誊本。 2. 存储使用:为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庭审录音录像均集中保存在服务器上,做到三级联网,同步保存,杜绝篡改。承办人收听收看,书记员誊录,当事人申请查阅或索要誊本等,均在网上调用。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录音录像,但不得复制。 3. 封存保管:庭审结束后当场签字封存的录音录像光盘,结案时随案卷材料移送档案室,作为最高证据效力的庭审活动记录载体。档案室将光盘专门建档后妥善保管,非因特殊需要不得启封使用。 (三)法庭录音录像技术保障 1. 审判法庭应当适时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选择优质产品和系统集成厂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2. 审判法庭应当进行适当的吸音、隔音设计,保障录音效果。 3. 应确保专人专职(可外包)负责数字法庭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4. 数字法庭管理员在庭审前,应当检查调试数字法庭系统;在庭审时,应当监控运行情况。如出现停电或设备故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及时调换法庭、进行传统书面笔录等。 5. 数字法庭管理员应当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附件:1. 传票(样式) 2. 庭审记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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