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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财务内控制度等20项制度的通知-青法〔2014〕58号
时间:2014-11-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财务内控制度等20项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立足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坚持理念创新和实践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便民服务举措和长效机制,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经研究,决定出台20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

责任领导领衔及科室制订的制度一览表

序号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制订时间

1

青田县人民法院财务内控制度

黄国敏

行装科

9.30

2

青田县人民法院接待制度

洪文杰

行装科

9.30

3

青田县人民法院采购制度

项秀群

行装科

9.30

4

青田县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周永平

行装科

9.30

5

青田县人民法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洪文杰

行装科

9.30

6

青田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周永平

行装科

9.30

7

青田县人民法院文印管理制度

余绍波

办公室

9.30

8

青田县人民法院印章管理制度

朱胜浩

办公室

9.30

9

青田县人民法院会议管理制度

彭宇清

办公室

9.30

10

青田县人民法院信息宣传考核办法

彭宇清

办公室

9.30

11

青田县人民法院深化阳光司法工作实施细则

章晓军

审管办

9.30

12

青田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管理制度

冯林信

执行局

9.30

13

青田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制度

项秀群

政治处

9.30

14

青田县人民法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项秀群

行装科

9.30

15

青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朱胜浩

研究室

9.30

16

青田县人民法院调研工作规定

彭宇清

研究室

9.30

17

青田县人民法院学习制度

项秀群

政治处

9.30

18

青田县人民法院谈心谈话和慰问制度

黄国敏

政治处、监察室

9.30

19

青田县人民法院票据管理制度

项秀群

行装科

9.30

20

青田县人民法院文印工作制度

 

彭宇清

办公室

9.30

 

青田县人民法院财务内控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的收支,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门的财会法规制度、相关公务支出的管理规定和省高院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以下简称行政科)统一管理。

3.经费管理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执行标准、按实列支”的管理办法。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安排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4.各项行政经费收支一律按照规范程序,纳入青田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核算。

5.行政科负责经费预算的编报,年度预算送财政前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到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有预算、有计划,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 

二、资金预算审批管理 

6.本院除正常性工资福利及日常公用支出外的各类经费支出适用本预算审批程序。本院各项经济业务遵守先报批后执行,先预算后支付的原则。   

 7.项目经费(含资产、信息化、服务类、物业维修等项目)需填写《青田人民法院经费预算审批单》(附表一),审批程序:2000元(含)以下由行政科长审批,2000-5000元(含)由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会签,5000-3万元(含)由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8.差旅费审批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报《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表二)。院领导报院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提前报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9.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的预算审批:提前一周编报《会议(培训、活动)经费预算审批表》(附表三),经行政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经费超5000元报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10.公务接待的审批:公务接待活动以对口接待为主,由来宾对口部门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 (附表四),经行政科批准后统一安排。 

11.车辆维修的审批:详见《车辆管理制度》。

12.以上经费支出报销须附审批单,没有审批单的原则上财务不准报销。如上级部门及本级其他部门要求开支的经费,需附有分管领导签批的相关文件进行报销。 

三、财务审批管理 

13.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是正式发票,且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实行分管财务院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14.本院经费支出发票经办人送财务核对后,再送行政科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报销。

15.各部门负责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差旅费、书费等部门业务费用由庭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学历教育、培训费(含差旅费、学费等)由政治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招待费、会议费由行政科负责人审核;车辆费用(包括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费等)由行政科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建立车辆台账制度;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政治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差旅费管理 

16.差旅费管理原则上按青财行[2014]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工作人员出差杭州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宾馆住宿;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及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回单位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书面通知。

18.驾驶员的行车补贴按照多劳多得、拉开差距的原则。

五、附则 

19.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应如实填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20.建立内审制度,由本院纪检监察室成立内审小组,每年组织内审人员对本院上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21.本制度依据的文件如发生修改,应以修改后文件内容为准。

2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接待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对接待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接待工作重要性,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文明、周到、细心,诚待四方宾客,厉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二条  公务接待限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客人;上级领导机关和县内各部门来院公务的人员;其他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条  院行政科负责院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安排来客食宿事宜。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行结算,因特殊情况没有结算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科办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行政科按规定安排就餐;各庭室需要招待的,需要提前办理审批登记。

第五条  来宾接待原则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院食堂。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接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招待费的结算,外出用餐未经批准不得签单,报销需附发票和接待审批表。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院行政科负责解释。 

                                  

青田县人民法院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行政科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四条 一次性购置金额2000元(含)以下由行政科长审批,2000-5000元(含)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3万元(含)由院长签批,3万元以上报党组会议决定。

第五条 零星物品采购,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报行政科负责人审签后再统一采购。

第六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行政科负责人签批的审批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七条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行政科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科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九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属本院国有(公共)财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信息动态管理,推动和保障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以下简称行装科)是本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落实管理责任分工和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通常由内勤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管理员,协同做好全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即为日常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和科学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浪费损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通常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一类:(一)土地;(二)房屋构筑物;(三)通用设备;(四)专用设备;(五)交通运输设备;(六)电气设备;(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八)仪器仪表及量具;(九)文艺体育设备;(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附注1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行装科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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