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2020〕28号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青田县司法局 印发《青田县行政争议
调解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各部门:
现将《青田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司法局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青田 县 人 民 法 院
2020年5月28日
主送: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本院各庭室 |
抄送:市中院、县政法委、县矛调中心 |
青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 |
青田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
为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进一步整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司法局行政调解资源,依托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平台,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青田县实际,就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应当根据《关于青田县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入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条 县检察院履行监督依法行政职责,并与县法院、县司法局共同承担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行政争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下列行政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协议纠纷;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
(五)其他依法可以调解或当事人自愿协调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县法院行政庭、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县司法局复议应诉科作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部门,分别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决定、复议案件调解过程中的协调、联络工作,并确定相对固定的调解人员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设立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需确定分管领导及至少一名调解员,报县司法局汇总,形成调解员名单,具体负责工作对接和承办调解案件。成员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可接受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委托,在未涉案时作为第三方调解力量,参与调解。
第八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收案部门在收到起诉材料、情况反映或复议申请后,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申请先行调解,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
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立案机关可不予登记立案,予以诉前或复议前登记后转入先行调解程序,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期间不影响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提起,案件审理或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则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九条 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县法院、县检察院或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条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应予以登记,确定调解主办人并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涉纠纷行政机关发出书面《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调解主办人应及时掌握案情,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工作。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应建立调解案件台帐,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进度及结果等。
第十一条 涉纠纷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开展自查和调解预备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初步意向方案,并将方案书面告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经审查认为无需制作调解方案的,应当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确定调解人员、调解时间、地点后,调解主办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回避的相关权利义务。
调解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
第十三条 公民一般应由本人参加调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调解。
第十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争议调解一般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进行;经当事人同意确认,也可以在其他方便当事人的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调解人员应当在调解达成协议或终止调解后2个工作日将案件移交立案机关进行立案登记。
经调解达成和解的,由当事人在立案后撤回起诉或撤回复议申请。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申请,立案后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公章。
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转入案件审理或处理程序。
调解人员应对调解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随案保存建档。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争议事项再次提起复议及诉讼;县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县司法局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案件审理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九条 先行调解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伤残评定等时间不计算在内。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审查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当事人在调解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调解的;
(四)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调解意向的;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六)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协商采用轮值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青田县人民法院、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青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分管领导、调解员名单
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分管领导、调解员名单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法院 | 余绍波 | 审委专职委员 | 13967098705(668705) | 分管领导 |
詹智勇 | 行政庭长 | 13606693369(623369) | 调解员 |
牛文军 | 行政庭副庭长 | 13967093306 | 调解员 |
项科强 | 法官助理 | 13967096826 | 调解员 |
2 | 检察院 | 叶筱筱 | 副检察长 | 13905782166 (686166) | 分管领导 |
叶良杰 | 主任 | 15857835188 (678815) | 调解员 |
叶灵军 | 员额检察官 | 13587182563 (672563) | 调解员 |
3 | 司法局 | 周伯君 | 副局长 | 13906884385 664385 | 分管领导 |
林琰 | 科长 | 13587166201 (676201) | 调解员 |
叶思思 | 干部 | 15700126061 | 调解员 |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调解员名单(乡镇、街道)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油竹街道 | 廖秀池 | 党工委副书记 | 13967098705(668705) | 分管领导 |
毛满成 | 综治办主任 | 13567601133(621133) | 调解员 |
2 | 鹤城街道 | 章乐川 | 常务副主任 | 13967093306 | 分管领导 |
祁玲珍 | 综治办主任 | 13967096826 | 调解员 |
3 | 瓯南街道 | 林观章 | 党工委副书记 | 13867071726 661726 | 分管领导 |
贺启发 | 团工委书记 | 15988072241 652241 | 调解员 |
4 | 三溪口街道 | 王国标 | 党工委副书记 | 13867072975 | 分管领导 |
叶佳艳 | 团工委书记 | 13666552388 | 调解员 |
5 | 高湖镇 | 韩斌 | 党委副书记 | 13706517877 | 分管领导 |
吴雄 | 综治办成员 | 15024670235 | 调解员 |
6 | 方山乡 | 邹广龙 | 人大主席 | 13867072823 | 分管领导 |
潘龙 | 生态经济发展办副主任(主持) | 13600602437 | 调解员 |
7 | 万阜乡 | 王一强 | 党委副书记 | 684658 | 分管领导 |
吴昊 | 城建员 | 753985 | 调解员 |
8 | 巨浦乡 | 黄倩倩 | 副书记 | 15990869616 | 分管领导 |
陈永敏 | 调解员 | 13906888591 | 调解员 |
9 | 小舟山乡 | 詹毅 | 党委副书记 | 13735999292 (655952) | 分管领导 |
吴丽凤 | 妇联主席 | 13967083155(621452) | 调解员 |
10 | 阜山乡 | 季理伟 | 党委副书记 | 15005782788 | 分管领导 |
王政 | 综治办副主任 | 13666555756 | 调解员 |
11 | 海溪乡 | 陈大蕾 | 乡组织委员 | 13666569403 | 分管领导 |
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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