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2020〕67号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示范法院工作执行方案 针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总结前期涉侨工作经验基础上,为实现“涉侨矛盾不上交、侨乡平安不出事、为侨服务不缺位”,制定《关于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示范法院试点工作执行方案》。 1.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按照诉源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在侨务工作领域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借助各类涉侨纠纷化解渠道、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和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积极推进涉侨纠纷的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2. 协调联络。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立案庭作为法院系统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日常联络部门,负责协调与总结本县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与青田县归国华侨联合会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人民法院和归国华侨联合会应确定专人担任涉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协调联络员,负责具体的协调联系工作,切实提高调处工作的效率。 3. 总结提升。青田县人民法院积极总结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验,并且将先进经验予以推广,在互联网智慧审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式方法。 4. 专门机构。青田县人民法院设立“涉侨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涉侨审判事务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海外联络员等沟通、协调工作,深化涉侨服务整合实践成果。 由县政法委统筹设立“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并在各街道、乡镇设立分中心,由县统战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动参与,专门负责协调运行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5.功能升级。在原有“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侨联各“侨胞之家”基础上进行功能升级,就地设置“智慧微法庭”,实现华侨在国内就地申请办理网上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网上立案、在线送达等业务。 6.延伸海外。依托“浙江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及庭审直播等信息化解纷平台,延伸诉讼服务触角,在合作侨团驻在国建立海外联络中心,在其他地方设置海外联络点,设置“智慧微法庭”延伸点,便捷华侨在海外申请办理网上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网上立案、在线送达等业务。(见附件一) 7. 以侨架桥。升级海外司法联络平台,沟通海外联络员、海外调查员、海外陪审员等海外华侨解纷力量,铺设涉侨纠纷沟通桥梁,“以侨为桥”,依法开展协助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充分调动海外侨领和侨胞的积极性,促进涉侨纠纷妥善化解。 8. 诉前预警。侨胞通过投诉、申请协助、反映情况等形式向县归国华侨联合会要求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经归国华侨联合会调处未果,且当事人可能寻求司法救济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出诉讼预警,告知相关调处情况和背景信息。 9. 审慎处理。受理重大、复杂、敏感的涉侨民商事案件后,应及时通报县归国华侨联合会,并层报省高院相关部门;经归国华侨联合会、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协调处理后,涉侨纠纷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转而寻求司法救济的,或归国华侨联合会发现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涉侨民商事案件较为重大、敏感时,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将该纠纷的背景信息通报受案人民法院。 10. 案件反馈。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涉侨民商事案件,归国华侨联合会来函会商的,收函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予以反馈,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还应将处理情况事先层报省高院相关部门。 11. 诉前调解。归国华侨联合会在处理涉侨民商事纠纷时,要通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积极进行诉前调解,尽可能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减少纠纷成讼率;必要时归国华侨联合会可邀请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研处解决方案。 对于已经诉至法院的涉侨纠纷,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法院可在立案前将纠纷委派给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调解。中心应当做好对接,对纠纷积极开展调解。 12. 诉仲衔接。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可以设立仲裁对接窗口,引导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 13. 公证对接。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公证机构加强对接联系,搭建起包括“涉侨离婚公证对接机制”、调解协议公证在内的诉讼公证绿色通道,实现涉侨诉讼文书公证的最多跑一次。 14. 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涉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政策性、行政性问题或需要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一方为侨胞的涉侨民商事纠纷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 15. 特邀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侨民商事案件时,可邀请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人员或辖区内有一定威望的侨胞侨眷、律师等兼任人民观察调解团成员,共同化解纠纷。 16. 借力科技。在涉侨纠纷化解中推广使用浙江移动微法院、在线庭审、在线送达等线上平台基础上,增加“智慧侨联”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最大限度地方便与满足侨胞侨眷的司法需求,实现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 17. 司法确认。涉侨民商事纠纷在诉讼前,经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协调处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办理。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予以审查与确认。经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 建立海外侨团服务机制。在海外司法联络平台基础上,推进双方互助,力所能及地解决海外侨团在生活生产中遇到的难题。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解答法律困惑、普及法律常识,加快建立海内海外“双网格”服务华侨体系,深化“暖侨”工程。 19.建立一法官一侨团制度。一个法官负责对接联系一个侨团,根据海外联络员聘请情况建立对接联系,实现“侨团组群,法官驻群”。对接案件需求,及时反馈信息。解答难题,针对性提供司法服务。及时关注对应国家华侨司法动态、司法需求,回应司法需求。必要时,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普法宣传,推广民法典教育。(具体机制及名单见附件二、三) 本方案由青田县人民法院和青田县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解释。 青田县人民法院 青田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0年10月12日 主送:县侨联、本院各庭室 |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县人大、县府办、县政协、县委政法委 | 青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 附件一 海外联络中心 1.联系联络。以海外联络中心为媒介,扩大海外司法联络平台联系范围,中心确定一名专门联络人,负责沟通县法院及县侨联。 2.搭建网络。以海外联络中心为主,所在国其他城市设置必要的海外联络点,形成一个中心多个联络点的联系网络。 3.海外送达。通过海外联络中心,可将起诉状、证据副本、文书等案件相关材料送达给法院无法联系、联系不便的当事人。 4.案件调解。当事人在海外的涉侨纠纷可就近前往住在国海外联络中心或海外联络点进行调解,由法院或者侨联提供必要的指导协助。 5.案件参审。发挥“智慧微法庭”延伸点作用,涉侨纠纷案件当事人因设备限制或者操作能力有限无法通过移动微法庭参与庭审的,可就近前往住在国海外联络中心或海外联络点在指导下参与庭审。 6.法治宣传。联络中心通过转发相关课程、公众号相关推文、案例指导等对所在国的华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附件二 一法官一侨团制度 1.法官驻群。根据现有海外联络员确定每个国家一到两个侨团联系,由固定的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或者助理加入侨团微信工作群对接沟通具体事宜。 2.法律咨询。联系侨团中成员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在群中提问或引导其在侨乡天平(青田法院公众号)查询提问,必要时也可私信提问。 3.预防引导。联系法官负责对应侨团所在国家的涉侨纠纷进行必要的预防、引导化解,积极提供最优的法律服务。 4.普法宣传。法院组织联系法官通过定期普法教育、录制普法宣讲视频、转发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民法典推广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附件三 一法官一侨团联系表 序号 | 国家 | 侨团 | 侨领 | 法官/助理 | 1 | 意大利 | 意大利青田同乡会 | 徐孟圣 | 季思思 | 意大利青田总商会 | 邱王毅 | 刘继敏 | 2 | 西班牙 | 西班牙青田同乡会 | 叶国平 | 蔡颖颖 | 西班牙巴塞罗那青田同乡会 | 周建虹 | 陈若蓉 | 3 | 德国 | 德国青田同乡会 | 赖成敏 | 尹力杰 | 4 | 法国 | 法国青田同乡会 | 叶旭群 | 潘秋丰 | 5 | 匈牙利 | 匈牙利丽水商会 | 徐忠南 | 韩 笑 | 6 | 奥地利 | 奥地利青田同乡会 | 胡杨红 | 赵旭妙 | 7 | 巴西 | 巴西青田同乡会 | 叶碎永 | 殷彦博 | 8 | 乌克兰 | 乌克兰中国商会 | 贾国平 | 蔡程凯 | 9 | 葡萄牙 | 葡萄牙华人华侨联合总会 | 郭焕光 | 吴京晶 | 10 | 捷克 | 捷克华人青田联合会 | 宗伟勇 | 王恒威 | 11 | 希腊 | 希腊青田同乡会 | 王德锋 | 项科强 | 12 | 荷兰 | 荷兰青田同乡会 | 周向荣 | 张海涛 | 13 | 柬埔寨 | 柬埔寨浙江总商会 | 施永平 | 林倩 | 14 | 斯洛伐克 | 斯洛伐克青田同乡会 | 陈志光 | 吴丽君 | 15 | 罗马尼亚 | 罗马尼亚青田同乡会 | 叶杨君 | 胡晶毅 | 16 | 厄瓜多尔 | 厄瓜多尔青田同乡会 | 徐金明 | 杨锡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