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下午,四名聋哑青年到一家服装店内盗窃一个手提包。其中两人当场逃脱,另外两人逃离现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两名被告人吴某、杨某当场使用暴力与抓捕人员进行扭打,最终二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两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某、杨某等四人窜至鹤城街道某服装店内,由杨某负责在门口望风,吴某伙同另外两名女性聋哑人(身份不清,另案处理)进入店内伺机盗窃。后吴某在店内收银台座位上偷走被害人林某放置在该处的手提包。在吴某拿着该手提包企图逃离现场时被店员发现,吴某马上将手提包扔在地上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为了抗拒抓捕拳打脚踢抓捕人员;在被告人吴某为抗拒抓捕对抓捕人员实施暴力时,被告人杨某则积极上前抓住抓捕人员的双手,以帮助被告人吴某逃脱,最终两个被告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另两名女性聋哑人则侥幸逃脱。在抓捕过程中该服装店一店员的左手被被告人吴某抓伤。另经查,被偷的手提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已经被被害人林某取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两个被告人系聋哑人,且并未劫得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轻伤以上的后果,属于抢劫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