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三庭审结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2月12日15时2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的浙CJB968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青田神平岭至平溪路段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叶某驾驶的赣F8S555号正三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并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叶某的合理损失总计79450.5元。 经查明,原告叶某驾驶的赣F8S555号正三摩托车和被告周某驾驶的浙CJB968号小型越野客车均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周某作为驾驶的车辆投保义务人未对车辆浙CJB968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即原告叶某的身体损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及交强险不予赔偿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周某按照自身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即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本院依法作出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叶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2582.76元的判决。 该案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车祸猛于虎,我们的驾驶员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及时或不去缴纳机动车交强险,当伤害来临时,悔已晚也!请尊重生命,珍爱健康,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及时缴纳机动车交强险,为我们的出行保驾护航!(民三庭 叶莉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