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安在大厅内窃走11万元,被判三年六个月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保安在大厅内窃走他人11万现金被判盗窃罪的案件。 被告人邬某,浙江青田人,原系青田一中国银行保安。2013年7月18日16时23分许,被害人赵某到青田县鹤城街道一中国银行大厅内点钞后,将11万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装入黑色塑料袋留在银行柜台上,便在银行大厅内与人交谈。邬某为该银行保安,全程停留在被害人身旁,观察到了整个过程。16时27分许被告人见被害人没有注意留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便上前查看该塑料袋,发现里面装有现金和一部手机。16时29分许,被告人将该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从柜台上藏到柜台内侧,使该黑色塑料袋脱离被害人视线。16时50分许,邬某见被害人仍未发现其财物不见,便将该黑色塑料袋转移至自己在银行更衣室内的储物柜,并在黑色塑料袋外面套上一个红色袋子作为掩饰。为了避免被发现,邬某还将塑料袋内的手机电池卸下,之后返回银行大厅。 被害人发现该黑色塑料袋不见后报警。被告人邬某面对被害人、银行工作人员及民警的询问均拒不承认拿走该黑色塑料袋。公安民警与银行相关人员查看了监控录像后,在邬某更衣室内的储物柜中查获黑色塑料袋。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楼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