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男子陈某骑摩托车撞到人后,不仅不积极救助反而立刻逃逸,致使受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5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据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处于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状态的摩托车从青田往丽水方向行驶,路径S333省道船寮村小洋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不仅没有救助被害人,反而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当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状态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碰撞后肇事逃逸,被害人因严重的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连军明知其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统具有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夏亦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