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7日,原告叶某在路上与被告陈某的阿姨发生吵架、殴打,后报警双方被带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期间,陈某拿烟灰缸将叶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叶某的伤势为轻微伤,青田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23日,叶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原告叶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458.03元。 在审理过程中,民三庭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已离婚且相互怨恨的特殊关系,认为本案不能一判了之,应以调解为宜,但双方见面言语稍有抵触可能会使矛盾升级,为了避免派出所的一幕再次出现,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双方不碰面,分头处理的“背靠背”式调解方法:首先,分别询问双方案情。全面了解当事人对两起故意伤害事件的阐述,充分听取双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次,分开调解,取得信任。承办法官从法理上、情理上分析案件,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合理赔偿。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最后,当事人分开来院处理。被告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将赔偿原告的19000元交予法官手上后。承办法官通知原告前来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领取款项。至此,民三庭采取“背靠背”方式圆满调解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