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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收受回扣被判刑
时间:2014-08-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68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莱某,安徽省怀远县人,原系浙江省青田县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至20132月,被告人莱某利用其驻某地皮具事业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多家供应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为供应商谋取利益。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理期间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涉嫌刑事犯罪。一些人认为企业员工不是公务人员,跟反腐没有关系,收些回扣属于潜规则。青田法院在此告诫广大企业员工定要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楼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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