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哥哥除去田里的杂草,同时方便他人通行,本是好心的王某却不小心办了坏事。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焚烧,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现年65岁。2014年1月25日下午l4时许,王某在经过青田县海溪乡大元村后山时,看到其哥哥丘田上杂草茂盛,为利于他哥哥以后种田,同时方便他人通行,王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准备将其烧掉。在燃烧过程中,火苗引燃了路后水沟上的茅草,火势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因为徒手灭火无法控制火势,因此下山准备借刀上山打火,后因为村民考虑其年纪大,没有让其上山灭火。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注意野外用火,以致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达173亩,造成山林直接经济损失l638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野外用火时,务必注意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用火.以免造成危害,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