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因手机被窃,遂以还款给手机主人为由,将小偷骗出,小偷到达约定地点后,徐某愤怒的将其打成重伤,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被告人徐某,1962年8月出生,浙江青田人,曾参加过系统性的体能集训。 被害人胡某,1999年8月出生,浙江景宁人。 2015年6月14日,胡某只身从景宁来到青田游逛,没多久,胡某发现其所带的钱已所剩无几,故决定在青田实施盗窃。当晚,胡某潜入青田县瓯南街道某小区7楼即徐某家中,乘徐某熟睡之际,窃走苹果4手机一部及若干现金。 次日早上,徐某发现其手机被盗后,心里一肚窝火,因为手机里存着其重要的生意信息。想报警,但又觉得没什么用,于是他决定自己想办法将手机骗回来。徐某用其生意伙伴的号码拨通其被盗的手机号码,称“其是浙江云和人,欠手机主人5万元货款,今天专程将2.5万元货款送过来先还了”。胡某听了后以为“财神爷”来了,自己盗得一部手机,还有人专门送钱过来,随即表示同意,遂两人约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浦发银行门口见面。 同日21时22分许,胡某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浦发银行处等候所谓的“财神爷”,徐某发现在此等候的胡某,觉得胡某有重大嫌疑,徐某假装成路人走到胡某的身后,抓住胡某,在确定胡某即是小偷后,徐某出于愤怒遂用膝盖顶撞、用脚踢胡某的腹部,用拳头击打胡某的背部等位置,致使胡某胰腺裂伤,腹腔积血,其伤势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徐某主动向青田县公安局鹤城派出所投案。2015年7月12日,徐某赔偿给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万,取得了胡某及亲属的谅解。 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因胡某入户盗窃其手机的事情,出于愤怒遂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腹部、背部等位置,致使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曾因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判过刑,且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