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田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这也是青田县辖区范围内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例。老板王某因此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某,是青田县一眼镜盒加工厂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至12月份,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王某拖欠了工厂里26名工人工资,共计11.1万余元。在工人多次索要未果后,青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王某不仅未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反而提供虚假工资支付记录给劳动监察部门。今年1月15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王某不仅不予以支付,还更换了自己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离开青田藏匿外地。 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自然将受到法律的惩戒。7月3日,王某被青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亲属代其支付给相关工人工资68241.5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也支付了剩余的拖欠工资42904.5元。 青田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王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案宣判前已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青田法院经办法官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旨在打击恶意欠薪,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王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妨害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经济秩序,故应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