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1万元即可得100万元”,真的有这等好事?明眼人一看,这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但有些人却被骗的“倾家荡产”。 日前,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潘某,女,1951年出生,浙江青田人。1998年开始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九几年时还曾因“民族资产解冻”的事儿被骗了1300元。1999年,又两次作为“民族资产解冻”案件的被害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她对“民族资产解冻”这个事儿,既是坚持,又是坚信。 2014年10月份左右,潘某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的事实,即当年国民党逃向台湾时,在中国大陆及海外银行留下巨额黄金和美金,而今,有一批3900万元的民族资产可以解冻,但需要寻求39万元解冻资金。遂通过以人传人、以人带人的方式召集被害人叶某(1952年出生)、金某(1948年出生)等人到青田县鹤城街道某住宅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承诺投资1万元解冻后可得到100万元的巨额回报;给予借款的,在约定利息之外,可在解冻后得到额外分红。 叶某从潘某处得知“民族资产解冻”这个项目后,觉得这个投资项目好,但苦于自己没钱,遂将这个项目告诉其朋友吴某(1940年出生),并把吴某带至潘某的住处,吴某听了后,觉得这个投资项目不错,遂与潘某约定2%利息,将个人储蓄的5万元借给潘某,潘某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将给吴某额外的好处。几天后,潘某又以“需要解冻资金”为由,从吴某处“借”走5万元。又过了几天,潘某再次以“解冻资金尚未凑足,资产无法解冻”为由要求吴某筹款27万元,吴某个人储蓄所剩无几,遂又从亲朋好友处借来款项,凑足27万元借给潘某。叶某自己也以入股的方式投资2万元。潘某将上述39万元款项分多次汇至上家“陈湘”。 2014年10月11日左右,吴某将37万元借款之事告诉其家人,其家人觉得这是个骗局,遂联系叶某一起到潘某处要求还款。当时,在场的还有被害人金某,潘某觉得金某具有资金实力,遂请金某先帮忙还款,并许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金某一部分好处,金某觉得“民族资产解冻”可信,但因手中没有现金,遂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出具给吴某借条一张,叶某作为保证人,并承诺一个月内将37万元还款给吴某。 2014年11月份,潘某以“解冻资金已经到位,但国家领导关注此事,要在青田开新闻发布会”为由,再次要求金某、叶某等人筹集资金17万元。 为了增加可信度,潘某邀请被告人田某(男,1953年出生,河北顺平人)前来帮忙宣传“民族资产解冻”。2014年11月18日,田某受邀从河北省顺平县来到浙江青田,为帮助潘某诈骗17万元行为得逞,遂以民族资产解冻上层人士身份向金某、叶某等人宣传“民族资产解冻”,宣称潘某从事的民族资产解冻系真实的,以便取得金某、叶某等人的信任。 同年11月21日,金某的儿子识破骗局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两被告人抓获归案。 “我只是借款,不是诈骗……”,潘某在庭审中辩称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潘某、田某共同实施诈骗17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田某,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潘某在本案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在同一量刑幅度,对潘某以诈骗罪按39万元既遂处罚,对17万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故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被告人潘某曾因民族资产解冻事宜被骗,并在公安机关两次以被害人的身份接受询问,可见,被告人潘某对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事宜系骗局是知晓的。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即投资39万元解冻后可回报3900万元,亦不符合正常投资项目的合理性。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民族资产解冻具有违法性和欺骗性的情况下,仍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以“投资”、“借款”、“房产抵押”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潘某以此获得巨额款项,该行为区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田某在潘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中,以民族资产解冻上层人士的身份向被害人宣传“民族资产解冻”,宣称潘某从事的民族资产解冻系真实的,增加可信度,提高潘某诈骗成功的机率,与潘某具有共同诈骗17万元的主观故意,系诈骗罪的共犯。“民族资产解冻”是一种老话题新类型的诈骗案件,基本通过人传人、人带人的方式推广诈骗,诈骗对象多数是老年妇女,对象相对单一、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而且诈骗数额又大,对社会危害较大,故对此类诈骗案件应从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