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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他人还有十万借款未还 原告作虚假陈述被法院罚款3万
时间:2018-07-1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把50万元借给别人,对方已归还全部借款,却称对方只还款40万元,还以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10万元,这个原告因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近日,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陈某开出了3万元的“罚单”。

   20176月,原告陈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留某、何某告上法院,称被告留某向其借款50万元,被告何某为留某担保,借款后留某仅归还40万元,尚有10万元未归还,要求留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留某、何某缺席庭审。由于陈某作虚假陈述,加上两被告均未到庭进行辩解,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了结,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留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留某解释称没有看到开庭公告,因此未能按时参加诉讼,致使一审未能查清案件事实。丽水中院在审理后认为,留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全部借款,遂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判。

 因此,对于原告陈某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处罚。

 无独有偶,县法院在处理陈某案件期间,又发现了一起涉虚假陈述案件。

 在原告章某诉被告干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借给被告干某、叶某15万元,在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部分利息的情况下,章某仍以15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向法院起诉。该案中,章某故意隐瞒被告已给付本金6万元及部分利息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最后决定对其采取司法制裁措施,罚款2万元。

 上述两案件中原告隐瞒事实,意欲通过虚假陈述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他人利益,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综上,办案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是其基本的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另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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