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的诱惑总会让人迷失了方向。前不久,青田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为谋取利益,一男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将劣质柴油和燃料油勾兑制成伪劣柴油出售。结果,就是这样的“以次充好”让他摊上了大事儿,不仅被罚了钱,还被判刑。 案件的当事人金某,是湖北汉川人,早年在老家的沙场上过班,因经济收入不济便改行开始跑运输。2012年开始,金某开始做起了运油的生意,并拥有一辆属于自己运油的货车。这辆货车可以装7.5吨的油,油箱内分成独立的三格,每一格大约能装下2.5吨的油。 “一开始,我对柴油内掺劣质油品并没有概念,头次运送这样的柴油还是张某(已判刑)让我帮他把油从温州运到到青田,当时谈好的酬劳是700元,我看距离比较近就答应他了。”法庭上,金某如实地交待。 2014年5月初,受张某的委托,金某开着他自己的运油车,帮张某把柴油从温州运到青田的一家钢铁厂里。途中,张某告知金某因为私油便宜很多,可以加一些私油掺到从正规加油站内加的柴油内,然后再以正规油卖给这家钢铁厂,这样便可以赚取里面的差额。听到能赚不少钱,金某毫不犹豫地就开始了第一次“以次充好”。 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金某顺理成章地成了张某的“运输马仔”。2014年5月份开始到2015年初被查获期间,在张某的安排下,金某多次从私人油贩子林某那里购买劣质柴油和燃料油,将其掺入从浙江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湾油库内购买到的0号“国3”、“国4”标准的柴油中,并以0号“国3”、“国4”标准柴油的市场价销售给青田的一家钢铁厂,销售的伪劣柴油和燃料油近20吨,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人民币。 直至案发,回家探亲的金某知道自己已被青田警方通缉,法律意识淡薄的他这才知道自己干的事是犯法的,便主动回来自首。 随后,青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次充好,销售劣质柴油给他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因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